国有企业采购是否必须招标 | 实务研究
作者:杨晟
来源:原创
编辑:宋雯莉
“招标”这个词已经为社会公众所知晓,但在法律和日常口头表达中,存在广义和狭义的区别,造成了很多人的混淆和困惑。今天,国有企业法律研究团队的律师就与大家聊一聊“招标”的话题。
法律概念中的“招标”是狭义的“招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称“招投标法”)等规定,多见于工程建设领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的招标活动,通常属于此类招标。
而日常交流中所提到“招标”,一般指的是广义的“招标”,除了包含狭义上的“招标”以外,还包括了其他各种公开采购的方式,比如询价、比选等等。
在狭义的“招标”概念范围内,有一部名字和内容都十分简洁的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其将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做了具体的规定。
相关项目类型见下表:
序号 | 类型 | 标准 |
1 | 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 |
2 |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 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 |
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 | ||
3 |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 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 |
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 |
以上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符合下列金额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也就是说,在建设工程领域,满足了上述条件时,国有企业应当依法开展招标活动。
除了按照上述规定开展招标活动,国有企业如果对非必须招标项目按招投标法进行招标的,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也就是说,国有企业可以根据内部管理制度,确定非必须招标的项目是否仍然采用招标模式。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因此该法不适用于国有企业的采购,国有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内部管理制度,选择对应的招采模式,比如询价、竞争性谈判、比选等等,即使模式的名称与《政府采购法》完全相同,也不适用《政府采购法》。询价、竞争性谈判、比选等这些模式,往往在口头交流中被称为“招标”,但事实上,与法定的招标存在着法律适用、监管机构、法律效果等多个层面的不同。如果发生了投诉、纠纷,需要对应不同的招采模式,适用不同的规定解决。
来源:公众号【国企法律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