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可以自主采购必须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吗?
一、国有企业招标采购的法规依据和原则
必须招标事项的法规依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其相关规章制度。
非必须招标事项参照《政府采购法》相关要求执行。
国有企业不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团体组织中的任何一种,不直接适用《政府采购法》,但由于国有企业是国家全资或控股投入资金,为保障国有资金的使用安全,在国家未专门就国有企业采购进行专门规制的情况下,应参照适用《政法采购法》。
在招标采购中,除遵守法律法规外,还要遵守《企业国有资产法》以及省市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颁发的各种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等地方法规和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链接]
1、国家财政部2001年4月28日实行的《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1]325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应当制定各项人工、材料、物料的消耗定额,编制各项经营管理费用预算,健全各项原始记录及相关的稽核制度,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企业大宗原辅材料或商品物资的采购、固定资产的购建和工程建设一般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招标方式进行。”
2、国家财政部2018年2月5日实行的《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暂行规定》(财金[2018]9号)第九条规定:“国有金融企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应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采购项目评审。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等非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参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要求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成立谈判、磋商或询价小组。”
二、国有企业采购的方式和程序
(一)采购与招标的界定和区分
采购:指的是一种的购买形式,采购的方式有很多,而招标只是其中的一种方式,采购主要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约束。
招标:是一种标准化的采购方式,对采购过程有严格的要求和限制,国家强制要求须发布采购信息,且遵守相应的程序标准,除了要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约束,还要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规范的约束。
国有企业招标采购的主要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
国资委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要符合法律规章规定,且国资委认可的其他方式,如企业在采购限额内依照内部程序组织的自主采购。
(二)代理招标与自主招标 招标组织形式分为代理招标与自主招标两种方式,法律法规鼓励招标人采用代理招标的方式招标,对自行招标的情形进行了限制。
1、代理招标
《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第十三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2、自行招标
(1)《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2)《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是指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3)《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第四条规定:“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物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三)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四)拥有3名以上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职招标业务人员;(五)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三、国有企业的限制性规定
(一)、工程类限额标准
1、必须招标的情形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必须招标限额标准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第二条规定:“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预算资金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 10%以上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第五条规定:“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即同一项目,既有工程、货物采购,又有服务采购,只要任一项满足,都必须招标。
(二)、非工程类货物、服务项目的招标限额标准
国有企业采购非工程类货物、服务项目,按照本省、市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执行。如:
1、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川财规[2023]9号)第三项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400万元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工程施工在400万以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在200万以上、服务在100万以上,工程中包括施工、货物、服务,只要任一项达到标准,就必须公开招标)执行。”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只要预算金额在400万以上,不管是工程还是与工程无关的货物、服务,都要实行公开招标;而与工程有关的货物、服务则标准降低为货物200万元以上、服务100万以上则要执行公开招标。
2、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且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分散采购。分散采购可实行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代理机构采购,但都必须严格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规章执行。《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川财规[2023]9号)第二项规定:“货物、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省级和成都市本级50万元,其他市本级和县级30万元;工程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100万元。”
即在集中采购目录外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工程类在100万元至400万元,货物服务类省级和成都市在50万元至400万元,其他市县在30万元至400万元,都属于分散采购。
3、自主采购限额标准:
招标采购项目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不属于财政采购范畴,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但各采购单位应按本单位内部管理办法及内控制度参照政府采购法律规章,实行自主采购,接受预算单位的管理、审计。
从以上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工程类在100万以下,货物、服务类省级及成都市在50万元以下、市县在30万元以下都可以实行单位自主采购,参照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执行。
四、国有企业采购中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
1、《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2、《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需要审批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4、《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四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的勘察、设计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
(二)主要工艺、技术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
(三)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勘察、设计;
(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勘察、设计;
(五)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
(六)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
(七)国家规定其他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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